每日新讯网 王旭 北京瀛和律师
近期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王旭律师代理的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案,案涉土地180亩,经向山西省某市人民检察院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检察院已于2026年3月13日依法对李某某作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现将本案核心辩护要点与思考分享如下,供业界交流探讨。

本案的成功,关键在于紧紧围绕逮捕的法定条件,从事实证据、主观故意、社会危险性及司法政策等多维度进行体系化抗辩。首先,我们着重指出,指控的核心事实基础不稳。
一、案涉土地是否构成“违法占用”,正处于行政听证程序之中,山西某市市自然资源局尚未作出最终行政处罚决定。
二、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二十八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要求证据已查证属实。在行政违法事实本身尚存在争议、未最终确认的情况下,直接认定已达到刑事逮捕的证据标准,显然依据不足。检察机关采纳了这一观点,体现了对刑事证据标准的严格把握。

三、我们深入论证了当事人缺乏犯罪主观故意。案涉生猪养殖项目不仅取得了合法的投资项目备案,更重要的是,项目所在地的某镇人民政府在综合相关职能部门核查意见后,曾向公司出具明确函件,确认项目符合农业设施用地指标,并指令其按图施工。这使得当事人对用地行为的合规性产生了合理信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确立的信赖保护原则,将此后的法律风险完全归责于基于政府指令行事的当事人,并据此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失公允。这一论证有效动摇了构罪的主观要件基础。最后,我们综合评估了社会危险性与司法政策要求。案涉项目系省级重点工程,社会危害性相对较低;当事人系初犯,且单位已积极配合整改,无毁灭证据或串供之虞,采取取保候审足以防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所列的社会危险性。同时,我们援引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全面履行检察职能推动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意见》等司法政策,强调在涉企案件中应审慎适用羁押措施,以保障企业正常经营和营商环境。检察机关在决定中,充分考量了“无逮捕必要”的条件和当前服务保障经济发展的司法导向。

本案的办理启示我们,在类似涉及行政认定前置、且有政府许可背景的经济犯罪案件中,辩护律师应善于运用“程序性辩护”思维,主动挑战强制措施的适用条件。通过精准剖析案件在证据锁链上的缺口、当事人主观状态的复杂性,以及适用羁押措施的必要性与比例原则,完全有可能在审查逮捕阶段取得实质性成果,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编辑:王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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